㈠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取证的申请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_网络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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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中心函〔2013〕13 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 (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 (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联系电话: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85120106、85120113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68589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