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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云币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2024-03-10 18:35:21

Ⅰ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Ⅱ 比特币已死,区块链重生

(一)新概念

我对于比特币的看法是在不断迭代更新的,但是本质层面的东西不会变:这个新鲜事物是否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先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第一,区块链技术。这是实实在在生产力的发展与革新,具有很重要的现实与未来意义,我们必须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能再像芯片技术一样,一步差、步步差,继续让美国一直占领着这个高地。我最初了解区块链技术的时候,仿佛认知领域打开了一扇窗,整个大脑都亮堂了起来,觉得“去中心化”理念的实践,跟共产主义“六亿神州尽舜尧”,以及当年人人可以作为有机体一份子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有诸多暗合之处。

区块链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马恩列毛等先贤们没有见到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时代,但是他们许多设想自然而然在互联网时代——也就是生产力的进步中实现了,这就是唯物史观的伟大力量。

正因为此,国家很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这是非常正确的决策。区块链还首次作为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写进了“十四五”计划。区块链涉及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3个大类中的6个小类。6个小类分别是数字技术应用业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要素驱动业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数字化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数字化运输设备制造,数字化电气机械、器材和仪器仪表制造,其他智能制造。

第二,比特币。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诞生的契机与见证,它自己不是生产力不是技术进步,而是生产力发展与技术进步的目的或结果之一。做一个类比,区块链技术是一条新诞生的河流,比特币就是河流源头上冲刷下的鹅卵石。对于特定的人群来说,是有收藏价值的,而且你甚至可以理解为,有些人就是为了这个鹅卵石,才挖开的这条河。

比特币的诞生曾经是具有革命性的,比如(据说)中本聪的初衷就是为了反对美元霸权,决定设计一种“永远不会贬值”的加密货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比特币越来越不能与区块链技术相提并论。比特币有没有价值呢?有,挖它机器的损耗、电力的损耗,都是价值。比特币有没有使用价值呢?几乎没有。除了对少数人来说有一定的纪念意义,然而更多地都用在了金融市场投机、黑市交易与洗钱中了。

第三,挖“矿”行为与炒币行为。人们用大量计算机,依据特定的算法找到比特币,被称作“挖矿”。由于比特币算法的特殊性,越往后挖越难、人越多挖越难,所以必须要投入越来越多的机器,耗费越来越多的电力。而炒币行为则是针对现有的比特币的投机——我批判的是针对比特币的投机行为,而不是比特币本身,就好比当年郁金香泡沫,郁金香那么美的花是无辜的。

第四,狗狗币,shit币,S币等。这些与比特币类似,只是基于不同的算法而产生的,比如比特币有一个数量上限,狗狗币就没有一个上限。加密货币都与某些群体是有意义的(黑帮、洗钱集团、跨国犯罪团伙),但是在世界各国政府都不承认的前提下,意义十分有限,只能用作金融投机行为了。有一些币,甚至于就是为了讽刺比特币而推出的,结果自己竟然也变成了投机品,成为了“讽刺之讽刺”。

第五,空气币,垃圾币。这些在前几年国内市场很泛滥,后来经过国家监管取缔之后基本销声匿迹。这些币跟区块链技术已经没有一毛钱关系了,就在后台随便写个算法,然后再蹭一个热点,去忽悠大爷大妈们投资,这跟明目张胆的骗钱没有任何区别。祝所有的空气币骗子早日进牢房。

下面是当年很经典的一张图,一群空气币垃圾币搞了个什么区块链大会,结果到会了好多大妈,因为大妈们是大金主、大投资方,所以都是与会重要嘉宾。按理说,骗大爷大妈们买点保健品啥的,好歹还有个安慰剂的效果,忽悠他们买空气币真是造了八辈子的孽。

(二)新局势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新局势,所以我对于比特币的评价也是动态变化的。

之前我觉得比特币一来符合电子货币化的趋势,二来符合互联网去中心化的进程,说不定还能打击美元霸权,中本聪他娘的就是个天才。讲道理,曾经区块链技术真心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的,而比特币则是区块链技术最好的“勋章”,我真的很心向往之。然而资本和人性的贪婪,可以把一切先进生产力变成投机活动。当新时代的“淘金潮”来临之时,比特币甚至变成了生产力的浪费——电力资源,显卡,硬盘等等生产工具,变成了他们的投机工具,大量的资源被用在了投机浪费中。

人类真的有把任何天才设定玩成投机 游戏 的能力——本来是生产力发展区块链价值的见证,结果变成了疯狂挖矿浪费生产力的行为;本来是反传统反权威去中心化的理念,结果变成了交易所割韭菜的狂欢。我现在的态度是这样的:依然认可比特币,但我不认可投机比特币的行为;至于那些垃圾币、空气币、虚拟币、 游戏 币,这些东西实在不值一提,早晚会被扫进 历史 的垃圾桶。

就像我上文所说的,人类 历史 上很难举出这样的例子:耗费了很多价值(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是产生了一个鲜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之前的投机品,股票什么的不是价值,就是商业票据;郁金香之类的,闻个香味看个样子也是有用的。而唯独比特币,你很难想象出除了投机、洗钱之外还能有什么使用价值,这个真的是人类发展新的一页——我们竟然发明出耗费巨大价值但全无使用价值的东西。

就像本文题目所说的:浪费粮食可耻,浪费生产力呢?比特币的投机行为,已经转化为了对生产力的巨大浪费。根据剑桥大学最新的数据统计,光是比特币的挖矿耗电,每年的耗电量达得到了约133.68太瓦时,1太瓦时等于10亿度电量。这个数字基本上超过了瑞典国家的全年耗电量,全球国家耗电占到27位。在我国,大部分比特币矿机位于内蒙古、四川、云南和新疆等地,因为这些地方资源丰富,因此电价较低。中国此类活动每年消耗的电力料将在2024年达到约297太瓦时(1太瓦时等于10亿度电)的峰值,超过意大利2016年的耗电量;每年的碳排放也将升至1.3亿吨,超过捷克2016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目前全国用电量都很紧张,广州浙江等地都在限制工业用电,更有碳中和的远期指标在那里,不把这种挖矿行为好好打击一下实在说不过去了。

更何况,除却对生产力的浪费,还有金融风险的问题。就如上文所述,国内外的比特币交易难免伴随着黑市买卖、洗钱、资金外流等风险——这是宏观层面上的问题;微观层面上暴涨暴跌24h波动的币圈交易市场,对于每一位个体投资者来说都是无法控制的风险。

今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下一步,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保护好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维护好经济金融秩序。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我国数字人民币正式推出创造更好的环境。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或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平台,应联合司法部门及时处置,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整治活动威慑力。对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应全面清理、及时关停。

踩了碳排放、金融系统性风险、资金外逃三条红线,挖矿行为想不死也难。

(三)永恒的贪婪

中本聪为了挑战美元霸权设计了比特币的规则,而现在币圈市场成为了资本逐利的竞技场,不得不感慨资本有把任何一种革命性的东西变成自己的奴隶。以前“币圈”还分“币党”和“链党”——因为先有币还是先有链本身就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掰扯不清。所以币党认为区块链技术就是为加密币服务的,加密币终将一统未来金融;而链党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远超于加密币,比特币只不过是区块链的儿子而已。

目前来看链党大获全胜,真正的币党所剩无几,基本都变为热切投机的掮客罢了。现在所谓币圈云云,不过是给自己一个高大上的名分,本质就是赌博:以前的赌狗变成了先锋炒币人士,以前的庄家变成了 科技 创新企业。我是真心实意地一直在建议身边那些在股市微操和炒币的朋友们去澳门,简单直接,一夜暴富的概率比炒币大多了;而且你赌得多了还能享受vip待遇,房费路费酒水钱都给你报销;就算你亏了,也是出去 旅游 放松了一趟,澳门那些赌场装潢豪华,有免费的酒水饮料和各种美味的点心小吃,每天还有诸如夏威夷草裙舞、天鹅湖芭蕾舞、杂耍魔术之类的免费表演,不比你在出租屋里天天盯着盘爽多了?

更何况,人家赌场都是百年老店诚信为本,赢大了也不会赖账,还会给你敲锣打鼓宣传骗新韭菜;输大了也不会撕破脸,还会退给你食宿费用和往返路费。看看这些狗逼交易所什么嘴脸——断电、拔网线、强制平仓、账户失效……我就老嘲讽那些币圈洋洋得意的先锋青年,你们这产业比赌博low多了。我还认真建议戒不了“赌瘾”的朋友,要赌就去赌真的,亏了钱也可以当做是消费享受了,不比白白被交易所割韭菜爽的多?

以上内容手动狗头,不是让大家去赌博,赌狗都该死,我只是讽刺一下所谓的“币圈”,怕有些好兄弟当真了,还是声明一下。

看《指环王》有一段剧情,现在看来挺有意思:萨鲁曼说矮人们太贪婪,挖矿挖得太深,挖出了远古的邪恶之物。特么我第一时间就联想到了那群挖比特币的人hhhhh真是贪婪啊,现在别说显卡暴涨了,内存条硬盘之类的,价格都翻了小一倍了,太夸张了。让我们拭目以待当代挖矿的人会挖出什么怪物吧。

此情此景,我只想说出《指环王》里那句优美的话:You shall not pass!衷心祝愿矿难的万丈深渊埋葬一切投机分子。

(四)经验教训

下面这部分是我自己的投资经历,给大家分享一下,就当听个故事乐呵乐呵,能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最好,如果不能的话铭记一点就好:在没有充足信息时,尽量远离金融产品投机市场。

2014年的时候我正在香港读研,有一位人人网认识的前辈跟我说:“你现在有香港的身份证、香港的银行账户,买比特币特别方便,你可以了解一下买买试试,机会难得。”我一直很佩服这位前辈,很重视他的建议,所以去了解了一下比特币。当时刚刚好读了凯文·凯利的《失控》,仿佛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又学习了一下区块链的原理,觉得中本聪太牛逼了,就感觉被这两位大神夺走了童贞。所以自然对比特币充满了肯定,觉得这是人类金融史上新的一页。

虽然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很骨感,我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没钱。当时我还是学生,拿家里的生活费,香港房租物价又出奇的高,过得相当紧巴巴的。投资这种事自然就暂时搁置下来了。不过那年上半学期过完,刚好有一个申请半程奖学金的的机会(都是香港各种有钱企业赞助的),于是我申请了一下还真申到了一个一等奖学金(上面还有个特等的),好像是5500港币,对于那个时候的我就是一笔巨款。

我是圣诞假期之前申请的,来年拿到了钱,用这笔钱买了根钢笔犒劳了一下自己,剩下的钱买了整整两个比特币——我记得当时价格好像是不到两千港币,时间有点久远了,肯定有出入。所以本文肯定不是标题党啊,当时那笔钱对于我来说就是超级重仓啊就是有梭哈的性质啊。

肯定就有人开始算我赚了多少钱了——买的时候三四百美元,最高涨到了六万多美元,那这一下就是几十万……这是陷入了思维定式的误区。我不到两千RMB买的,当涨到四千的时候,我就全部清仓了……不要笑,这特么就是《夏洛特烦恼》里的情节,人人都笑大傻春,人人都是大傻春……

但是投资又不是开上帝视角,你倒着活谁都能活明白。当时比特币翻一倍对我来说就是超级无敌从未遇到过的收益了,一个刚毕业工作的年轻人很难把持得住吧?谁知道他后来又涨了那么多翻了几十倍呢。

没有错,这就很真实,总有富佬听我讲完这个故事之后跟我说你要拿得住才行,废话我也知道,但是你富佬拿去投资的钱仅仅是你零花钱的N分之一,可能一辈子也用不到这笔钱,你可不拿得住么;对于我来说投资收益是可以大大改善生活质量的一笔巨款,肯定心态不一样啊,肯定患得患失,拿得住就见鬼了。说白了经济基础不同,别整这些投资技巧没用的。

当然,必须严谨的说,我跟大傻春还是不一样的——毕竟那是喜剧电影的效果。我是卖了之后还是持续关注比特币市场的,后来觉得还有投资价值又买回来了,这又不是一锤子买卖。我后来卖了买、买了卖,也成为了一个令人讨厌的投机者,终于有一天我醒悟了。

那个时候炒比特币正是好行情,也确实赚了不少钱——这没啥不好承认的。但是呢,比特币24h可交易,也没用涨停跌停这种东西,每天价格起起伏伏跟坐过山车一样,你无时无刻不得盯着盘,心情跟着价格起起落落,忍不住了就想微操。

后来这样的日子过了一段时间就觉得挺没意思的,生活就被比特币绑架了,人生的意义就是那点涨跌。当时正好研究了“异化”理论,深受启发,比特币的涨跌“规定”了我的意义,让人变成了“非人”,我不是我为自己而活了,我是为比特币而活了。

人应该是物的主人,人不能是物的仆人。想明白这一点我就清仓了所有的比特币,就保留了一个留作纪念,现在比特币别管怎么疯长怎么暴跌我的内心都丝毫激不起一丝波澜。这一个币当我决定不拿去市场流动时,它就丧失了外界定价的意义,仅仅是一件“物”而已。我想好了,将来有了孩子,就把保存比特币钱包的u盘做成一个吊坠挂他脖子上,这是上一辈送的时代性礼物,作为人类生产力发展以及各种奇妙 社会 现象的一个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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