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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数字货币司

发布时间:2024-03-01 15:55:10

㈠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什么时候上市

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已经初见成效,在经过多轮测试之后,在2022年1月4日,数字人民币APP的试点版已经上线。在使用数字人民币APP时,在开通环节需要选择运营机构,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招行、网商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微信支付)共9个选项。
拓展资料:
数字货币:
据路透社消息,瑞典中央银行(Riksbank)上周表示,已开始测试电子版克朗(e-krona)。如果电子克朗之后进入流通,将被用于模拟日常银行业务,例如通过数字钱包(如手机应用程序)进行付款、存款和取款。瑞典央行表示将使用区块链技术先在“隔离测试环境”中模拟电子克朗的使用情况,测试将持续到2021年 2 月,该项目的目的是向普通大众展示如何使用电子克朗。不过,目前瑞典央行尚未就是否发行电子克朗做出最终决定。
据了解,2018 年,瑞典政府就已经开始呼吁启动电子克朗试点计划,目标是在 2021 年开始实施数字现金。瑞典确实也是目前世界上现金依赖程度最低的国家,电子克朗的测试项目或许将成为其它还在犹豫的国家央行测试普通民众反应和接受度的学习案例。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在现金依赖度持续下降以及公司币等替代货币陆续推出的环境下,央行数字货币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全球的央行数字货币项目已经进入一个加速研发推行的通道,近两年世界主要各国的央行数字货币都有可能会落地测试。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热度高涨的数字货币如果在未来广泛应用,将不可避免对金融体系产生深刻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透露,从2014年启动数字货币研究至今,央行数字货币(DC/EP)已经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测试等工作。下一步,要合理选择试点验证地区、场景和服务范围,不断优化和丰富数字人民币功能,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的出台研究。他进一步强调,央行研发的数字货币实质上是人民币的数字化,要坚持“币花不炒”。谈及如何监管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他表示,依旧要遵循央行等七部委此前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的监管要求。

㈡ 央行推行数字货币到底是不是依照去中心

央行推行数字货币到底是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这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如果从国内央行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个中心化过程,如果从银行表外、互联网金融、美联储等角度来考虑,我国央行的数字货币就是去中心化。

但是从美元、国内银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等角度来说,则是一个去中心化过程。长期以来美国用美元的铸币税横行天下,全球各经济苦美久矣,而我国基础货币的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美元输入所导致的。

截至今年3月份,我国央行的总资产为36.5万亿元,以当前汇率折算成美元大概为5.16万亿美元。我国央行的资产有大部分都是外汇资产,占比达到了58%,其次为对存款金融机构的债权,占比在31%左右。

由于美元输入导致外汇占款比例较高,因此我国央行的货币发行权等于被美联储所侵占,这不仅严重影响国内的宏观调控,还为中国带来了外汇储备风险与经济风险,对国内调控经济增速、通胀水平、资产价格等等都非常不利,因此央行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绕过美元的国际支付与结算体系,令我国去美元化,去美元的中心化,这利于央行权力的再集中,也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又是去中心化。

另外,长期以来,由于银行表外与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抬高货币乘数,导致央行的货币发行权被稀释,这不仅对国内系统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同时还令央行的货币政策越来越无力,这加大了市场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人民币的信用,而央行数字货币会对银行表外等具有明显的牵制作用,会加强央行集权。

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有国家信用背书,与法定货币等值,具有法偿性,所以央行数字货币注定不同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

央行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以国家形式发行的数字货币,这是中心化的区块链记账方式。而目前流行的区块链加密货币如比特币等是去中心化,但是比特币等由于不具备国家信用等特征而不断表现出高波动性,这就无法取代等价物,所以中心化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具信用特征、法律特征、稳定特征,才会比比特币等得到更多的认同,才会有价值基础,才会做等价标准。

各个国家所研究的数字货币,自然都具有主权特性,这必然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不同,只能是中心化产物,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这一属性会出现矛盾。 中心化在我,去中心化在他,这恐怕是各国央行数字化货币的必然选择。

嗯,对于央视推出的数字货币。很多人有很多争论,但是国家也是考量了很多方面的原因。才决心推动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从去年就开始国家有这方面的想法。但是并没有去太多的实施。由于疫情的突发国家对数字货币这一块更重视,也更快的去真正落地了。一个纸币容易交叉感染不卫生。由于纸币有可能会通过造假让普通老百姓受损。存款取款特别不方便。而今天有了数字货币就不一样了。所有的财富都会在我们的手机里面。不需要任何数据网络是通过手机碰一碰就可以双方产生交易。就不会产生太多的金融诈骗之类的。所以推动数字货币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它是需要一个过程。

央行推出的,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法定货币!肯定不是去中心的!说直白点就是点子版的人民币!和我们平时花的纸钱性质是一模一样的!

不同的是数字货币简单化了流程,会更方便,简单的服务大众!比如我们要纸钱,我们要去银行办理银行卡,要好多繁琐的步骤,那如果对于要存一百块钱的人来说就过于繁琐了!所以现在全球好多人都还没享受到金融服务!

数字货币的推出,大大降低了使用成本,只需要个手机号就能开启服务!不过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该有的认证还是会一步步加上去的!

有人会说,现在支付宝,微信不是也挺方便的,支付宝,微信背后都必须有银行卡的绑定,那就又回到之前的那个繁琐的手续问题了!

所以数字货币的推出,会大大降低人们的使用成本,更方便的服务大众!

没有一个央行会把自己手中的控制权拱手相让给予市场,不然央行也无需这样千辛万苦地打造自己的数字货币,其目的就是在于市场化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冲击,担心会把自己的这快大蛋糕给瓜分走一部分。于是,各国央行也准备进行全面反击,而最重要的各国央行的核心作用地位不能改变,各行央行发行货币的边际成本为零的格局不能改变,央行可以根据政策需要发挥无限制量化宽松的货币发行特色不能改变。最后一个最难也是最紧要的,就是货币的独立政策下的区域流动性特色不能改变,除非达到了货币全球化的时刻。

接下来,再说说这个数字货币的规模情况,我国的基础货币大约在30万亿人民币,可是纸币的规模也就在7万亿,而我国3月份的供应量达到了208万亿,2019末的国内债务总规模达到了251.3万亿,是GDP的220%。当数字货币全面放开的情况下,估计也不可能会消灭纸币的存在,而且其规模还是不会太小。因为无论纸币和数字货币其铸币税都是极其高昂,成本也都是可以忽略不计。对于央行来说其实打造数字货币和发行纸币都是没有太大问题。只要大众需要两种都可以发行。假如有一天数字货币与纸币旗鼓相当,也就是3~4万亿的规模,占整个M2208万亿的2%。

这区区2%的数字货币又如何能够达到去中心化,显然不可能。但数字货币的本身就是去中心化,不仅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的大数据可以转账,通过点对点的无互联网前提下也可以转移钱包内的数字货币,这就是去中心化。而数字货币的移动痕迹是可以寻找到的。这也是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时必须做到的技术,而纸币的痕迹比较难以跟踪。可无论孙悟空的跟斗打出十万八千里,总是逃不出央行如来佛的手中心。而这手中就是掌握在几百万亿规模的总货币供应量。

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背景有所了解的人就知道,作为一项去中心化技术,数字货币自诞生之日起就有“反骨”,这与中心化的金融货币管理和发行机构形成了天然的冲突。中国、瑞典以及新加坡在内的各国央行已经着手开始筹备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

问题也随之而来。这种由国家政权背书的法定数字货币与产生在区块链公链基础上的诸如比特币、以太币有哪些区别?能否共存?未来二者的结局走势又将如何?下面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问题一:数字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的多重差异

从技术定义来看,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建立于开放区块链之上的智能合约,其本质是劳动价值共识。因为区块链有分布式账本这种共享协议的存在,这种价值共识无需通过中介来传递和证明。反观各国央行的数字货币,从目前的设计角度来看,其角色都是作为现行货币体系的补充,直白的说只是将现行货币进行数字化,所以本质上仍然担当着价值中介的角色。

从产生背景来看,严重的通胀所带来的世界范围内的法定货币价值贬值,是数字货币产生的重要前提之一。数字货币的出现从逻辑层面解决了货币贬值和人为操纵价值波动的问题,但同时也必然对现行金融秩序形成了巨大挑战。央行的数字货币正在在这一挑战下所推出的被动应对措施。

由于各国金融货币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在设计功能及担负使命上也有很大差异。

比如,瑞典央行启动数字货币研究的动机简单而直接,就是为了应对国内现金流通的萎缩,所以直接称呼为“数字克朗”,即数字现金。加拿大央行的出发点是评估数字货币是否比现有零售支付体系更加高效和低成本,所以提出的定义强调其支付媒介功能:“由中央银行负债发行用于支付的数字价值形式”。英格兰银行对其的界定是央行通过特定规则发行的、与法定货币等价并且生息的数字货币,向公众授予了一种可以随时随地、电子化接入央行资产负债表的方式。

相比之下,欧洲央行的理念更为全面宏大而长远,打算利用区块链技术同时支撑起基于账户和基于价值的两种央行数字基础货币(DBM)模式,并同时认可两种模式下交易合法性,也是目前包容度最高的体系制度。

问题二:国家法定数字货币是否可以替代传统数字货币

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从 社会 学层面来进行定位。从种群角度来说,人类作为群体性动物,天然需要中心化的组织。同时,“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种传统矛盾哲学所带来的 历史 经验也告诉我们,完全的去中心化是做不到的。其实,中心化本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中心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垄断、不平等及欺诈行为的产生。但在公平、自由这种民主文明血液下所诞生的区块链,恰恰没有受到负面因素的干扰,所以反而产生了制约这种负面影响的技术功能。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再对这个问题产生过多的疑问和纠结。被誉为全球区块链技术“扛把子”,同时也是Steemit公司联合创始人和CTO的Dan Larime对这一点看的很透彻。他在采访时就表示:“中心化不是目的,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去中心化也不是目的,而是反审查、保持网络不被外界权力关闭的一种手段。”

合理预测,传统数字货币与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会经历三个过程:前期并行、中期互补、后期融合。

原因很简单,生产力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区块链技术也一样。同样的,国家背书的法定公信力与技术背书的共识公信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无法比较的。区块链技术尚未成熟,现存全球金融货币体系暂时还看不到崩溃的迹象,所以可以得出的基本判断是二者无法相互替代,也无法相互消灭。

不仅如此,二者甚至可能在产生某种程度上的互补。(当然,前提是各国央行能够走在正确的方向上。)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一方面会打击各种假币、空气币的生存空间,推进区块链在金融系统的加快开发和利用,同时也在客观上聚焦投资,让有价值的区块链以及ICO显现出来。

我们可以拒绝选择,但是无法拒绝未来。破茧成蝶的过程固然痛苦,但之后的展翅高飞更加值得我们期待。

不是,是可溯源的,是以国家本币为背书的,如彻底完全去中心化,交易管理不可接受,它的最大的功能是交易和管理便利化

要理解具有价值传递功能的数字支付工具,那就有必要说说目前我们常用的支付宝、微信、二维扫码等电子化支付工具。先举一个简单的场景,支付宝付款为什么在无网络(离线支付)状态下无法使用呢,难得离线就无法联接吗,为什么就不能用蓝牙、NFC等点对点连接方式支付呢,背后的原理就在于支付宝仅仅是支付中介手段,是实物货币支付的数字化、电子化形式,也就是说,表面是数学化支付、背后实质仍然是实物货币在交换。所以必须要联网,对接实物货币过(账户系统)结算,否则电子化支付无法完成等价(价值)交换。

对的,去中心化是大趋势

不是去中心化的,中国央行的数字货币dcep只是采用了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算法,并没有才有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结构 其实就是人民币的数字化而已

现在还是有中心的,只要是央行推出的,就必然是有中心的,将来可能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

㈢ 数字人民币手续费多少

不需要手续费,数字人民币属于数字货币,不需要支付任何服务、手续费用,而且收款方也不需要手续费,提现也是免费。因为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具有非盈利性,所以即使借助支付宝,也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使用数字货币都会配备专门的“钱包”,数字人民币接入支付宝,其实就是暂时以这个媒介作为钱包,向部分人开放。
拓展资料
CBDC,全称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译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在其关于CBDC的研究报告中给出这样的定义: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货币的电子形式,家庭和企业都可以使用它来进行付款和储值。
中国版CBDC被描述为,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
而我们所说的DC/EP是中国版的央行数字货币,译为“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
国际清算中心(BIS)与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两个权威国际组织联手在2018年和2019年对全球60多家中央银行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各国央行在数字货币上的工作进展、研究数字货币的动机以及发行数字货币的可能性。70%的央行都表示正在参与(或将要参与)数字货币的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是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央行在组织市场机构从事央行数字货币研发相应工作。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中国央行从2014年就开始研究数字货币,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人民银行把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结合起来,将推出一揽子计划,目标是替代一部分现金。
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
2018年9月,数字货币研究所搭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
2019年7月8日,在数字金融开放研究计划启动仪式暨首届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曾透露,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央行在组织市场机构从事相应工作。
2019年8月2日,央行在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上表示将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步伐。8月10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等创新应用。8月21日,央行官微发布两篇有关数字货币的文章,一是发表于2018年1月的副行长范一飞谈央行数字货币几点考虑,二是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8月10日在伊春的演讲。
2020年4月14日晚间网络上流传的一张央行数字货币在农行账户内测的照片。据称,苏州相城区是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重要试点地区。
2020年4月17日晚间,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就央行数字货币内测一事做出最新回应。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称,当前网传DC/EP信息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发行。
2020年4月22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组织召开了法定数字人民币(DCEP)试点推介会,19家拟参与落地应用的试点单位参会。

㈣ 环球币对接央行数字货币是真的吗

我们无法确定环球币是否与央行数字货币进行了真正的对搜型接。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管理的数字货币,世晌猜它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与传统的虚拟货币不同,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谨春,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

环球币声称与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对接,但这样的说法需要考虑到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首先,央行数字货币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向公众发布,很难确定环球币是否真正对接了央行数字货币。其次,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制度,数字货币的发展和应用需要在合适的监管制度下进行,而环球币是否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需要进行评估。

在进行数字货币投资之前,我们建议投资者充分了解数字货币相关的风险和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注公司信息和监管情况。投资者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获取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减少投资风险。

㈤ 数字货币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作者:于鲁平 谭天

《意见》指出,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数字货币”,对于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以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司法领域,只有明确了权益的范围,才能进行全面合法的保护。



笔者所在的项目组此前就提出过一个观点,在中国境内,“数字货币”具有专属性,即特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正在进行内部测试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此前出台的针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现“数字货币”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介绍,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此前,四家国有银行和包括华为以及电信巨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内的多家大公司都进入了测试阶段,滴滴、哔哩哔哩和美团点评等实体企业也参与到测试之中。央行数字货币(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此次最高院发布的《意见》中,将“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放在同等保护的位置,其用意就是为了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范围,并且对“数字货币”与其他“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义上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典中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意见》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为新型权益予以保护,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财产的定性。尤其是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此前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的官方定义包括:

1、特定的虚拟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确定,即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所谓“虚拟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中,将比特币、以太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将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判例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代币”认定为虚拟财产、一般财产、不合法物、数据等。

对此次《意见》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依然是“财产”,应当具备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稀缺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从《通知》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新型权益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三部分。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对新型权益进行合法有效保护,将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确权纠纷

由于新型权益存在于互联网、服务器中,具有网络虚拟属性,导致权属的不易确定,对于新型权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的确权纠纷会逐渐增多。

2、合同纠纷

新型权益的交易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但是由于该财产的虚拟性,导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电子化、非书面化的特征,如何将电子化的合同约定进行固化,如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非货币化的履行责任,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3、侵权纠纷

4、国际间司法协作

互联网具有国际性,网络平台、服务器等可能在国外,新型权益也有可能被转移到其他服务器上,这就对于国内司法管辖权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能够对该财产的流向进行追踪、保全、追回,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合作,加大国际间司法协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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