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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级的认证和信息互动

发布时间:2024-03-23 15:45:05

A. 区块链下的格尔软件和数字认证

我首发于雪球网站(https://xueqiu.com/edit/97626212)

这篇是一些简单的功课总结,中间涉及到了 $格尔软件(SH603232)$ 和 $数字认证(SZ300579)$ 。

(1)PKI是目前成熟的信息安全基础框架,这个很成熟很不错,目前尚看不到任何有可能取代它的相关技术,我也一直在用,这个真心欢迎拍砖,愿意交流。“我国信息安全事业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 计划信息安全 阶段(我个人提出的概念,仅供参考)”,这个时期的特点就是国家军用、政务领域将持续不断的大力推进、采用该技术,民用领域尚且处于不毛之地,也正是这种情况,360的赢利点从来都不是终端产品,那是宣传点。

(2)区块链和PKI框架 不是一个对等概念,区块链是可以应用于PKI基础框架当中的。区块链永远取代不了PKI,希望大家不要看见认证都混在一起谈。如果有一天PKI没了,那绝对不是因为区块链。

(3)区块链和CA很大部分上 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机制上,一个是去中心化,一个是中心化,工作机制排斥,但并不一定不能结合使用,无论如何对CA作用消减是一定的。

(4)格尔软件公司对应于PKI及其应用,数字认证公司偏重于CA及其应用,当然,两家公司只不过相互打个照面,然后互道友商然后……而已,“及其应用”四个字是大相径庭的。

(5)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单纯CA业务的话,区域性是很强的,各省都有,比如深圳CA。因此,这也是我不太认可北京CA(数字认证)成长性的一个原因。

(6)基于CA的PKI解决方案目前是普遍认可的最好的密码技术的集成解决方案,以后可能是基于**的PKI解决方案,如果那一天来了,格尔软件不需要大变,数字证书则需要巨大的阵痛和变革。

(7)格尔如果推出区块链研究,将非常有益于国家信息安全商用密码领域的发展,当然,对于公司也是无与伦比的有利。但也不要冒进推广,要开展研究,试验产品。

(8)格尔目前在PKI市场这种行业垄断优势,虽然不错,但如果将区块链纳入体系,很可能进击成为一个国家级垄断优势,堪比当年的稀土,以前我觉得只有资源股票才配拥有这种级别的垄断优势。

(9)市场目前对于格尔的估值有点迷糊,关注度很低,理解业务的非常少,我愿意等上5年,相信它所能释放出的利润增长能力,当然前提是时刻关注技术的发展以及定期的季度财报以全面体检。

分享一点功课,希望大家拍砖和指点,集思广益才是行为之道。

B. 区块链通证+去中心化,实现数据的确权和价值的再分配

在《区块链的真正商机》中,作者提到这样一个关于通证应用的例子,是关于旅行规划的。

中心化数字环境中的通证

上面这个图描述的是中心化的解决方案中,通证的作用,流程比较复杂。
1、在现实世界中,旅行者需要与旅行社共享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他们则可以使用在线旅行网站提供的模板。这些网站的作用类似于数据经纪商:它们可以用积累的客户信息吸引旅游行业各个细分领域的营销者,通过营销服务获得收入。在通证化环境中,关于旅客计划的信息将会传递给其中一家数据经纪商。
2、收到旅客的数据后,数据经纪商会收集信息,并将信息通证化,以创建数据通证。数据经纪商管理的钱包也将收集服务提供商发行的通证。
3、旅客开始付费使用服务。他们在旅途中会使用服务提供商分发的通证,比如用于入住酒店以及在酒店消费。
4、在旅客度假期间,通证仍然有用。例如,当旅客决定接受酒店的建议多住一晚时,他们可以收到额外的通证用于客房服务、酒吧饮料消费或房型升级。在这些场景中,通证能激励旅客留在服务提供商的商业生态中。
5、无论是在度假期间还是度假结束之后,旅客都可以将照片、对餐厅的评价和行程上传至多个社交媒体,这其中也会涉及数据经纪商。
6、数据经纪商与服务提供商协调,通过免费住宿或免费用餐通证来奖励顾客发表评论,鼓励口碑传播。旅客可以保存这些通证用于下次的行程,在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其他地方使用通证,或是通过数字钱包与即将前往同一目的地旅行的好友分享通证。

如果换成区块链的解决方案,有什么效果呢?
这种解决方案可以确保客户数据的去中心化,支持参与者将数据保留在本地,并有选择性地与第三方分享。旅客可以自定义有关如何使用通证的参数,以及在这些参数配置下如何使用智能合约来获得通证。

区块链完备解决方案中的通证流通示意

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可以自行协调,以通证化的形式将相关数据分享给旅行服务提供商,如航空公司和酒店,同时通过数字钱包或只有旅客才能访问的其他界面获得报价。如果在区块链完备的平台上协调这些互动,旅客就有机会选择在多个平台上共享数据,从而获得更多、更优惠的报价。作为中心的旅客可以获得对数据的主权。
在去中心化模式下,受到消费者信赖的服务提供商能更好地制定自己的条款。这些公司可以协商定价,而不必根据平台的要求来定价。这样的自由度能鼓励服务提供商的参与和创新。因此,数据变现的去中心化有利于市场竞争。

从上面这个例子,加入了通证的去中心模式,给商业世界带来的重大变化——即数据资产为个人所有,数据是有价值的,价格由消费者来确定!这样的商业模式,势必对现有的互联网平台造成冲击。第一张图里,所有的角色几乎都在围绕数据服务商,即互联网平台。第二张图里,个人成为了这个商业世界的主角,数据服务商被边缘化。那么,既然这个模式已经出现在了人们的脑海中,这个商业模式就会有人去试验,让我们期待在未来看到这样的新的商业模式。

C.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来提供信息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式。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它能够将信息储存在区块链上,通过对信息进行加密、哈希计算等方式,使得信息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因此,区块链信息服务可以用于提供可信、可靠的信息服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具体应用领域很广,可以用于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例如身份认证、数据存储、贸易记录等。例如,在身份认证领域,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储存用户的身份信息,从而实现快速、安全的身份认证。在数据存储领域,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储存各种数据,使得数据具有可信、可靠的特点。在贸易记录领域,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储存贸易记录,使得贸易记录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
总的来说,区块链信息服务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式,具有信息储存可靠、不可篡改、可追溯等优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用领域很广,可以用于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例如身份认证、数据存储、贸易记录等。
在实际使用中,区块链信息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区块链技术目前的处理能力仍然有限,无法像传统数据库那样快速处理大量数据。此外,区块链信息服务还需要解决数据隐私保护、法律合规等问题。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

D.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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