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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委托理财

发布时间:2024-03-20 12:28:32

『壹』 牛比特安全措施怎么样

牛比特作为一个交易平台,还算可以,乏善可陈,但毫无疑问是安全的

具体安全措施:

  1. 交易时间:7*24小时全年无休市。

2. 开户:开户流程简单,只需注册牛比特网完成实名认证即可充值人民币,最少充值100元即可开始交易。

3. 交易手续费:买卖各0.2%。

4. T+0交易机制:股票是T+1交易,即当天买入股票,下一个交易日才可卖出。而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T+0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即可卖出。且没有交易次数限制。

5.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有涨跌停限制,而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易无涨跌幅限制,例如:5月28日比特币单日涨幅超20%。

6. 交易单位:最小可买/卖0.001个btc(约17元),没有股票最少买一手(100股)的买/卖限制。

7. 提现提币无时间限制:随时提币提现,资金流动性高。

8. 成交的基本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较高的买入价格优于较低的买入价格成交,较低的卖出价格优于较高的卖出价格成交,当委托价格一样时,挂单时间较早的委托单优于挂单时间较晚的委托单成交。

『贰』 2021年比特儿网会关闭吗

在国外的话,这个网站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最主要要看单底合不合法,但是短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

『叁』 散户怎么打新股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 :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 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1日),上证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 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2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 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3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 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3)BTC委托理财扩展阅读:

技巧

第一,要学会"追冷门"。当呈现多只新股同时刊行时,可以优先考虑较为冷门的新股。此外,可避开先发股,集中资金打后发股。好比在3天内有3只新股刊行,投资者可选择申购时候相对较晚的品种,因为大部分人把钱用在申购第一和第二天刊行的新股,等到第三天,大部分资金已经用完,此时申购第三天刊行的新股,中签率就会高一些。

第二,集中资金打大盘股。假如多只新股同时刊行,就选准一只全仓出击,以增加中签率。资金较少的散户应斗胆介入超级大盘股的新股申购,因为大盘新股的中签率一般要高于小盘股。

第三,选择时候下单。一般而言,刚开盘或快收盘时下单申购的中签率相对较低,而在上午10点半至11点15分和下午1点半至2点之间下单的中签率相对高一些。

最后,借助基金和银行打新股理财打新股。现在有不少基金,银行理财富品等都直接挂钩打新股,收益率在10%左右。

『肆』 有人说比特币大涨是为了割“韭菜”,你怎么看

据加密货币合约交易数据APP币COIN统计,截至北京时间9点55分,此前一小时,全网爆仓722万美元,约5145万人民币。过去24小时爆仓3.88亿美元,约27.6亿人民币。过去24小时,共有19685人成为爆仓受害者。最大单笔爆仓单发生在Bitmex-XBT,价值1000万美元。

为什么现在数字货币爆仓的人这么多?

其实大部分原因是很多交易所近几年都开始陆续推出合约交易。简单来说就像期货一样多空都可以做。这样再配上十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杠杆,仓位重的话不爆仓才怪。之前大家都是玩的比特币现货,就和股票差不多,亏了拿着但不至于爆仓。当然现在玩比特币数字货币的都是非常激进的投资者,玩可以,但别投入太大。小编看身边很多人在玩,就放1000玩下,主要是想了解下他们都是咋玩的?至于说赚多钱,那我就不想了。

『伍』 比特币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

分为价格和价值两个部分吧。
1:价值是基于早期去中心化(实际上还是资本拥有中心化的算力,资本拥有中心化的币数量,可能这里的去中心化不会很理想)的区块链技术诞生的所谓货币。当时人们有一定的预期预想和信仰,去中心化的低信任成本的世界大通,是一个很好的未来畅想,这让大多数人认可他的价值(当然同时也造成了负面的使用价值,不可被控制和政府监管,提供很多额外便利)
当然数字货币的一些属性是可借鉴的,现在各国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趋势,btc可能由于一定的技术原因,个人觉得最终会趋于消失,或者是很难无法达到信仰者世界大通的愿景的。如果没有更好的技术底层更迭,技术的限制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目前发展被逐步淘汰掉。
2:价格当然基本是由于市场交易决定的。BTC被很多资本更多的价值可能是作为金融价值使用。(还有价格的另一个普遍认知是数量有限,且产出越来越慢,随着使用面增多,稀缺性提高价格,减半的故事也是资本家的良好助力)
因为是小众,无监管,所以资本的力量影响是对价格很大的。美好的致富效应,可以吸引不断的人进场,各种资本机构大户交易所解决了业务产业问题,有了一些额外操作收入,同时诞生行业(例如基础的金融衍生品及其他更多)。
包括今年的灰度牛,随着疫情和美国局势背景下,联合机构制造新的金融衍生品在二级市场,一个新的循环致富故事诞生了,这个模式目前还比较坚实,价格稳定,且上涨。当然最终的消化者还是普通群众。
同时BTC的特性也造成了一部人配置的避险资产。
等等原因博弈下产生了BTC的价格。
个人最终的结论(仅供参考):比特币更多是一种金融价值,使用价值目前还是有限的,未来的难度推进也很高,技术如果不进化,会依旧小众化的,当然世界政府的博弈也是一定的阻力。
目前的价格有机构的金融游戏基础,还是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前提是如果没有新的大量人参与这个游戏,目前的上涨趋势会减慢,灰度和机构也在扩展其他数字货币的玩法(毕竟GBTC对标的BTC数量占比总BTC的已经比较多了-实物出资加少部分现金出资),但是可能还有上涨,不过什么时候是顶,就看各种博弈的结果了(我觉得几个点:1.一级市场的BTC或者其他币交易频度和持有量与灰度之间的博弈能有多久,人们的购买和消耗什么时候对标灰度到一个界限。不可能一直买一直卖,有一个界限什么时候到 2.灰度和机构自己的BTC对应的GBTC的二级市场消化度,什么时候会消化不良也是一个博弈……等等)
BTC是有泡沫的,资本的金融游戏都是有很多泡沫的,当然这是很容易致富的机会,泡沫就是致富很快的渠道。
但是风险很高,不适用于大众。只能说看运势和契机吧。
BTC随着每一次金融大趋势游戏都会有大动作。
投资要谨慎。

『陆』 什么是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怎么赚钱

加密货币(英文:Cryptocurrency,常常用复数Cryptocurrencies,又译密码货币,密码学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货币是数字货币(或称虚拟货币)的一种 。比特币在2009年成为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这之后加密货币一词多指此类设计。 自此之后数种类似的加密货币被创造,它们通常被称作altcoins。 加密货币基于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 ,与依赖中心化监管体系的银行金融系统相对。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
应答时间:2021-01-0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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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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