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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琼比特币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4-02-09 10:37:53

『壹』 南京警方破获一起比特币诈骗案,你认为如何预防此类诈骗

其实想要防止上当受骗,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就是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一旦有那绝对是一个坑。现在条件越来越好了,每家都有一部分的存款,有的人就会拿着这些钱去做投资或者是理财,然后想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一个不小心就很容易落入圈套里面。特别是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攒了一辈子的钱,本来是自己养老用的,但是因为一时贪便宜,想要赚取更多的钱,结果就被骗的什么都不剩。所以在生活当中我们牢牢的要记住这个句话,就是贪便宜吃大亏,千万不要相信白给你的好事。这一下可赚大发了

杨某看到赚了这么多钱,就想要把钱提出来,账户显示24个小时之内是会到账的。结果在等待了24个小时之后,这笔钱并没有到账。杨某发现钱没有到账之后,就去问了那个丁姐,丁姐说你去找一下那个总监,找了总监之后,总监告诉他让他去找客服。问到客服之后,客服给到的答复是因为杨某的信息是不相符的,所以一定要缴纳账户上资金的10%来作为风险金,账户里有二百多万,那么保证金就是二十二万多。因为着急提现,杨某相信了对方说的话就向这个账户汇了二十二万多,汇完了这笔钱之后,客服告知他在他汇钱的时候并没有备注风险金,所以还必须重新缴纳。直到此时,杨某才彻底清醒,发现自己被骗了,后来选择了报警。

『贰』 2013年国际十大互联网安全事件的比特币

三、比特币席卷全球 诈骗案件频发
2013年比特币大受追捧,造就比特币神话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宣称的“安全性”。不过2013年多时间爆出的几次虚拟货币“大劫案”。根据美国FBI查获的案件显示,2013年9月份,FBI查获毒品交易网站“丝路”(Silk Road)后,有两大比特币网站涉嫌数千万美元以上金额的比特币。其中一家网站拥有14.4万个比特币,对应的价值接近1亿美元。另外一个包含3万个比特币,价值约为2000万美元。
2013年12月5日,央行宣布比特币在中国为“非法货币”,联合四部委发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3年12月16日,央行约谈10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其不得给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网站提供支付与清算业务。随后
2013年12月18日18时04分许,央行网站间歇性出现访问困难或页面无法打开的状况,央行官方微博“央行微播”的评论中亦涌入大量“水军”。有媒体称攻击者为比特币炒家。

『叁』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肆』 哪些虚拟货币是骗人的

虚拟货币传销诈骗花样繁多, 一年涉案上千亿。因为2017年的暴涨,让人们开始贪婪,也失去了理性,才会被骗子和骗局欺骗。前两天央视刚刚曝光了一批涉嫌传销和诈骗的币种名单,还有此前约一千多种宣布死亡的数字货币。

2018年最新空气币 传销币 归零币不完全名单曝光

已经发生哪些数字货币的骗局

1,太空链

太空链这个数字货币骗局已经暴露,相关部门已经针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

2,红币。

去年,出现一个红币的数字货币的诈骗案,很多人被骗。

3,南非的比特币。

南非比特币诈骗案,涉及全球人数达到2万多人。

『伍』 遇到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是通过法律追讨好还是报警好

2013年10月22日,东阳人乔某在网上搜索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公司,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在该交易平台充值9万元用来买卖比特币。10月26日,乔某发现该网络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在线,一些正常的交易程序也无法实施,随后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即着手侦查后发现,遭受损失的远不止乔某一人,专案组民警经过努力,确定了gbl交易平台管理人员身份,并及时实施了追捕,轰动一时的国内首起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件告破。
律师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延来律师认为:虚拟货币并不是新概念,q币、网络游戏币等早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然而比特币的出现却再次让人们认识到虚拟货币的威力。与传统的q币等相比,比特币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没有统一的发行机构,比特币的产生完全依赖计算机算法,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到比特币的发行中来。
这就使得比特币的源头是难以追踪的,也正是因为这个特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匿名性、跨国界性等互联网基因让人们看到未来社会可能会流通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于是对比特币的追捧和使用也在2013年度持续走高。一些外国政府已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在我国,一些网店开始使用比特币交易,北京已经出现接受“比特币”消费的餐厅,国内首个“比特币”投资基金也正在募集当中,雅安地震后壹基金已获得共计65比特币的捐助,市价约5万元人民币。
问题当然会随之而来,洗钱、诈骗、赌博等等相伴而生。本案就是一则打着比特币交易旗号行诈骗之实的典型案件。作为我国首例比特币诈骗案,公安机关也对比特币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了解,最终破获了案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先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央行认为比特币交易存三大风险:较高的投机风险;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未来,比特币的前景尚不明朗,尤其在主权国家对货币这种涉及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一定会采取审慎保守的态度,所以社会公众也应当对此提起足够的风险意识。

『陆』 目前骗人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什么叫虚拟货币,就是非真实的货币。熟知的,比如腾讯公司的Q币,新浪推出的微币,这些可以用来在网路上玩 游戏 看书。还有就是从2013年流行起来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比如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便士币,隐形金条等等。这些都是网际网路上的虚拟货币。比特币,是一种有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主要用于网际网路的金融投资。

近年来比特币的暴涨让很多人看到商机,各种平台都开发了发币的业务,可以说目前的数字货币市场鱼龙混珠,95%以上的都是骗人的,只不过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而已。区块链是分散式资料储存,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演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也是比特币重要的概念, 它的本质是一个去中介化的资料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资料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一次比特币网路交易的资讯。比特币将区块链机制与货币完美融合发行,但是由于缺乏行政监管,完全是靠市场化的定价,价格波动巨大,有各种潜在的风险,不仅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还会被黑客利用操纵市场。

虚拟货币传销诈骗花样繁多, 一年涉案上千亿。因为2017年的暴涨,让人们开始贪婪,也失去了理性,才会被骗子和骗局欺骗。前两天央视刚刚曝光了一批涉嫌传销和诈骗的币种名单,还有此前约一千多种宣布死亡的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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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空链太空链这个数字货币骗局已经暴露,相关部门已经针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

2,红币。去年,出现一个红币的数字货币的诈骗案,很多人被骗。

3,南非的比特币。南非比特币诈骗案,涉及全球人数达到2万多人。

如何识破虚拟货币的骗局

一部分人被骗都是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进入虚拟货币市场,不幻想暴富,天上不会掉下馅饼的,没有那么幸运和容易的好事情。加强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了解,掌握区块链的知识,就能够辨别和识破这些数字货币的骗局。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鉴别一个币是否是空气币和山寨币,看它的架构,目前通过上交易所判断已经不行了,交易所里的归零币和下架币越来越多,不要听说那个币上火币、OK、币安就觉得会成为千倍币,今年所有币都是破发+一轮游。看架构比较明显的有:云矿机+积分商城(说实话这就像你给我3万块钱,我分6个月给你返一个道理),第二就是邀请制成天发邀请码注册撸羊毛,这种币多数都是坑(除过ONT ENU CET等)。还有一下方式:

1)发行方式。

2)交易方式。

3)实现方式。

4)是否给出原始码连结。

5)官网是否是https开头。

6)开发运营团队的资讯公开透明的

7)多了解数字货币,和主流数字货币进行对比。

Q1. ICO是什么?

『柒』 ftc币是骗子吗

是骗子。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周一(17日)表示,去年10月到今年3月,假冒特斯拉执行长马斯克的比特币诈骗案,从受害者手中共诈取至少200万美元。FTC发布的消保数据报告显示,去年10月1日到今年3月31日期间,共有近7,000件加密货币投资诈骗案,这些骗局通常承诺提供投资人「消息」,帮他们从加密货币交易中获利,投资人平均损失1,900美元,总计损失超过8,00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逾10倍。FTC表示,诈骗类型多样,其中一种常见的就是「馈赠诈骗」(giveawayscam),歹徒会在网路上假冒名人,并发出假讯息称「只要你转多少加密货币给我,我就回赠双倍加密货币」的双倍返利骗局,引诱投资人上当。FTC调查也发现,受害者年龄层集中在20至49岁之间,人数是其他年龄层的5倍。该年龄层的诈骗案件中,有一半以上属加密货币投资诈骗,且遭诈金额也大于其他诈骗类型。根据FTC提供的反诈骗指南,任何要求透过电汇、礼物卡、加密货币支付的陌生人100%都是骗子,一旦按照指示付款后,恐求偿无门。
2、反诈指南也提到其他需要提高警觉的话术,包括提供稳赚不赔的赚钱管道、支付巨额后保证倍数回报、免费赚钱机会等,只要是没有任何细节的投资内容都是诈骗陷阱。FTC在公布加密货币的诈骗消息后正值币圈抛售潮,一些热门的加密货币价格受影响。至截稿前,比特币价格报44,884.13美元,24小时内跌0.59%;以太币价格报3,381.69美元,24小时内跌1.24%;狗狗币价格报0.492395美元,24小时内跌0.25%,其中近期暴红的狗狗币从上周接近0.75美元的高点至今跌逾36%。
拓展资料:
1、羽毛币(英文全称:Feathercoin,简称FTC),是一种比较年轻的电子货币,2013年4月16日诞生在英国牛津。它作为一个开放源码的互联网货币,是一种基于“点对点”(peer-to-peer)技术的网络货币、虚拟货币,货币总量限定为3.3亿枚。羽毛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不受任何机构干扰,保证去中心化特征。
2、羽毛币由英国牛津大学Peter Bushnell开发,通过矿工挖矿产生羽毛币,挖矿每1分钟产生一个区块,目前每区块包含80个羽毛币。羽毛币支付迅速,交易确认速度为1分钟,是非常快捷的支付货币。羽毛币客户端由一个国际化技术团队维护,紧跟行业技术发展步伐,定期升级新功能,支持29种语言文字。目前发行版本是0.11.2版。
3、经过3年的努力,羽毛币团队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已研发了拒绝51%攻击的ACP技术,对抗机枪池的eHRC技术,防御矿机的Neoscrypt算法等多项基础技术。在此之际,我们总结3年来的得失,展望未来加密数字货币发展方向,制定短期和长期的发展路线,达到预定目标。

『捌』 一个朋友弄了比特币让我注册了一个账号,用我的支付宝收钱然后转钱给他,有什么坏处犯法吗

比特币是非法的,涉嫌非法集资。投资虚拟货币更多的是一种投机行为,投资者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未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不要涉及金钱往来,不要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产品,尤其不要随意加入未经核实的投资理财群,这些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精心设计好的圈套。

投资比特币,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殊不知,背后很可能是诈骗团伙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日前,经宁波宁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宁海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宣判,3名男子设比特币骗局获利15万余元被判刑。

2018年4月初,刘某和陈某、毛某一起谋划比特币交易生意。刘某先通过网络购买网站源码,再请人制作了“Btc Club”平台,搭建了服务器。同时制作广告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招揽被害人。

『玖』 揭秘400亿元人民币圈第一大案,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在2021年4月8日的夜晚,我国财经频道报道了我国的公安人员所查出的一起关于400亿人民币的骗局。这个事件是一个于2018年成立的某虚拟钱包。其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了4,000亿元人民币,而犯下这种重大罪行的发起者,竟然是一位只有初中学历的男子。

遇到这类事件该怎么办?

如果还未加入这种对于虚拟货币的炒作,就应该及时制止这种想法和行为。对于非官方的虚拟货币其实是没有保障的,他们的涨幅极快,亏损也是极快。如果已经加入这种虚拟货币的操作,首先我们要见好就收,在拿到一定的收入之后直接退出这种行为,不要因为赌徒心理,一错再错。如果已经加入并且这种虚拟货币已经崩盘跑路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报警,争取追回自己所亏损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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