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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雲幣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2024-03-10 18:35:21

Ⅰ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Ⅱ 比特幣已死,區塊鏈重生

(一)新概念

我對於比特幣的看法是在不斷迭代更新的,但是本質層面的東西不會變:這個新鮮事物是否會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我們必須先要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第一,區塊鏈技術。這是實實在在生產力的發展與革新,具有很重要的現實與未來意義,我們必須重視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不能再像晶元技術一樣,一步差、步步差,繼續讓美國一直佔領著這個高地。我最初了解區塊鏈技術的時候,彷彿認知領域打開了一扇窗,整個大腦都亮堂了起來,覺得「去中心化」理念的實踐,跟共產主義「六億神州盡舜堯」,以及當年人人可以作為有機體一份子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有諸多暗合之處。

區塊鏈具有「不可偽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開透明」「集體維護」等特徵,馬恩列毛等先賢們沒有見到去中心化的互聯網時代,但是他們許多設想自然而然在互聯網時代——也就是生產力的進步中實現了,這就是唯物史觀的偉大力量。

正因為此,國家很重視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這是非常正確的決策。區塊鏈還首次作為七大數字經濟重點產業之一寫進了「十四五」計劃。區塊鏈涉及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數字化效率提升業3個大類中的6個小類。6個小類分別是數字技術應用業的互聯網數據服務,數字要素驅動業的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的數字化通用、專用設備製造,數字化運輸設備製造,數字化電氣機械、器材和儀器儀表製造,其他智能製造。

第二,比特幣。比特幣是區塊鏈技術誕生的契機與見證,它自己不是生產力不是技術進步,而是生產力發展與技術進步的目的或結果之一。做一個類比,區塊鏈技術是一條新誕生的河流,比特幣就是河流源頭上沖刷下的鵝卵石。對於特定的人群來說,是有收藏價值的,而且你甚至可以理解為,有些人就是為了這個鵝卵石,才挖開的這條河。

比特幣的誕生曾經是具有革命性的,比如(據說)中本聰的初衷就是為了反對美元霸權,決定設計一種「永遠不會貶值」的加密貨幣。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比特幣越來越不能與區塊鏈技術相提並論。比特幣有沒有價值呢?有,挖它機器的損耗、電力的損耗,都是價值。比特幣有沒有使用價值呢?幾乎沒有。除了對少數人來說有一定的紀念意義,然而更多地都用在了金融市場投機、黑市交易與洗錢中了。

第三,挖「礦」行為與炒幣行為。人們用大量計算機,依據特定的演算法找到比特幣,被稱作「挖礦」。由於比特幣演算法的特殊性,越往後挖越難、人越多挖越難,所以必須要投入越來越多的機器,耗費越來越多的電力。而炒幣行為則是針對現有的比特幣的投機——我批判的是針對比特幣的投機行為,而不是比特幣本身,就好比當年鬱金香泡沫,鬱金香那麼美的花是無辜的。

第四,狗狗幣,shit幣,S幣等。這些與比特幣類似,只是基於不同的演算法而產生的,比如比特幣有一個數量上限,狗狗幣就沒有一個上限。加密貨幣都與某些群體是有意義的(黑幫、洗錢集團、跨國犯罪團伙),但是在世界各國政府都不承認的前提下,意義十分有限,只能用作金融投機行為了。有一些幣,甚至於就是為了諷刺比特幣而推出的,結果自己竟然也變成了投機品,成為了「諷刺之諷刺」。

第五,空氣幣,垃圾幣。這些在前幾年國內市場很泛濫,後來經過國家監管取締之後基本銷聲匿跡。這些幣跟區塊鏈技術已經沒有一毛錢關系了,就在後台隨便寫個演算法,然後再蹭一個熱點,去忽悠大爺大媽們投資,這跟明目張膽的騙錢沒有任何區別。祝所有的空氣幣騙子早日進牢房。

下面是當年很經典的一張圖,一群空氣幣垃圾幣搞了個什麼區塊鏈大會,結果到會了好多大媽,因為大媽們是大金主、大投資方,所以都是與會重要嘉賓。按理說,騙大爺大媽們買點保健品啥的,好歹還有個安慰劑的效果,忽悠他們買空氣幣真是造了八輩子的孽。

(二)新局勢

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帶來了新局勢,所以我對於比特幣的評價也是動態變化的。

之前我覺得比特幣一來符合電子貨幣化的趨勢,二來符合互聯網去中心化的進程,說不定還能打擊美元霸權,中本聰他娘的就是個天才。講道理,曾經區塊鏈技術真心是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的,而比特幣則是區塊鏈技術最好的「勛章」,我真的很心嚮往之。然而資本和人性的貪婪,可以把一切先進生產力變成投機活動。當新時代的「淘金潮」來臨之時,比特幣甚至變成了生產力的浪費——電力資源,顯卡,硬碟等等生產工具,變成了他們的投機工具,大量的資源被用在了投機浪費中。

人類真的有把任何天才設定玩成投機 游戲 的能力——本來是生產力發展區塊鏈價值的見證,結果變成了瘋狂挖礦浪費生產力的行為;本來是反傳統反權威去中心化的理念,結果變成了交易所割韭菜的狂歡。我現在的態度是這樣的:依然認可比特幣,但我不認可投機比特幣的行為;至於那些垃圾幣、空氣幣、虛擬幣、 游戲 幣,這些東西實在不值一提,早晚會被掃進 歷史 的垃圾桶。

就像我上文所說的,人類 歷史 上很難舉出這樣的例子:耗費了很多價值(凝結在其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但是產生了一個鮮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之前的投機品,股票什麼的不是價值,就是商業票據;鬱金香之類的,聞個香味看個樣子也是有用的。而唯獨比特幣,你很難想像出除了投機、洗錢之外還能有什麼使用價值,這個真的是人類發展新的一頁——我們竟然發明出耗費巨大價值但全無使用價值的東西。

就像本文題目所說的:浪費糧食可恥,浪費生產力呢?比特幣的投機行為,已經轉化為了對生產力的巨大浪費。根據劍橋大學最新的數據統計,光是比特幣的挖礦耗電,每年的耗電量達得到了約133.68太瓦時,1太瓦時等於10億度電量。這個數字基本上超過了瑞典國家的全年耗電量,全球國家耗電佔到27位。在我國,大部分比特幣礦機位於內蒙古、四川、雲南和新疆等地,因為這些地方資源豐富,因此電價較低。中國此類活動每年消耗的電力料將在2024年達到約297太瓦時(1太瓦時等於10億度電)的峰值,超過義大利2016年的耗電量;每年的碳排放也將升至1.3億噸,超過捷克2016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目前全國用電量都很緊張,廣州浙江等地都在限制工業用電,更有碳中和的遠期指標在那裡,不把這種挖礦行為好好打擊一下實在說不過去了。

更何況,除卻對生產力的浪費,還有金融風險的問題。就如上文所述,國內外的比特幣交易難免伴隨著黑市買賣、洗錢、資金外流等風險——這是宏觀層面上的問題;微觀層面上暴漲暴跌24h波動的幣圈交易市場,對於每一位個體投資者來說都是無法控制的風險。

今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進一步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下一步,應採取針對性措施,開展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集中整治活動,保護好投資者的財產安全,維護好經濟金融秩序。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大對虛擬貨幣非法挖礦和交易活動的打擊力度,維護好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為我國數字人民幣正式推出創造更好的環境。對非法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或為之提供支持服務的機構、平台,應聯合司法部門及時處置,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增加整治活動威懾力。對比特幣挖礦項目,各地應全面清理、及時關停。

踩了碳排放、金融系統性風險、資金外逃三條紅線,挖礦行為想不死也難。

(三)永恆的貪婪

中本聰為了挑戰美元霸權設計了比特幣的規則,而現在幣圈市場成為了資本逐利的競技場,不得不感慨資本有把任何一種革命性的東西變成自己的奴隸。以前「幣圈」還分「幣黨」和「鏈黨」——因為先有幣還是先有鏈本身就是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掰扯不清。所以幣黨認為區塊鏈技術就是為加密幣服務的,加密幣終將一統未來金融;而鏈黨認為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遠超於加密幣,比特幣只不過是區塊鏈的兒子而已。

目前來看鏈黨大獲全勝,真正的幣黨所剩無幾,基本都變為熱切投機的掮客罷了。現在所謂幣圈雲雲,不過是給自己一個高大上的名分,本質就是賭博:以前的賭狗變成了先鋒炒幣人士,以前的莊家變成了 科技 創新企業。我是真心實意地一直在建議身邊那些在股市微操和炒幣的朋友們去澳門,簡單直接,一夜暴富的概率比炒幣大多了;而且你賭得多了還能享受vip待遇,房費路費酒水錢都給你報銷;就算你虧了,也是出去 旅遊 放鬆了一趟,澳門那些賭場裝潢豪華,有免費的酒水飲料和各種美味的點心小吃,每天還有諸如夏威夷草裙舞、天鵝湖芭蕾舞、雜耍魔術之類的免費表演,不比你在出租屋裡天天盯著盤爽多了?

更何況,人家賭場都是百年老店誠信為本,贏大了也不會賴賬,還會給你敲鑼打鼓宣傳騙新韭菜;輸大了也不會撕破臉,還會退給你食宿費用和往返路費。看看這些狗逼交易所什麼嘴臉——斷電、拔網線、強制平倉、賬戶失效……我就老嘲諷那些幣圈洋洋得意的先鋒青年,你們這產業比賭博low多了。我還認真建議戒不了「賭癮」的朋友,要賭就去賭真的,虧了錢也可以當做是消費享受了,不比白白被交易所割韭菜爽的多?

以上內容手動狗頭,不是讓大家去賭博,賭狗都該死,我只是諷刺一下所謂的「幣圈」,怕有些好兄弟當真了,還是聲明一下。

看《指環王》有一段劇情,現在看來挺有意思:薩魯曼說矮人們太貪婪,挖礦挖得太深,挖出了遠古的邪惡之物。特么我第一時間就聯想到了那群挖比特幣的人hhhhh真是貪婪啊,現在別說顯卡暴漲了,內存條硬碟之類的,價格都翻了小一倍了,太誇張了。讓我們拭目以待當代挖礦的人會挖出什麼怪物吧。

此情此景,我只想說出《指環王》里那句優美的話:You shall not pass!衷心祝願礦難的萬丈深淵埋葬一切投機分子。

(四)經驗教訓

下面這部分是我自己的投資經歷,給大家分享一下,就當聽個故事樂呵樂呵,能吸取其中的經驗教訓最好,如果不能的話銘記一點就好:在沒有充足信息時,盡量遠離金融產品投機市場。

2014年的時候我正在香港讀研,有一位人人網認識的前輩跟我說:「你現在有香港的身份證、香港的銀行賬戶,買比特幣特別方便,你可以了解一下買買試試,機會難得。」我一直很佩服這位前輩,很重視他的建議,所以去了解了一下比特幣。當時剛剛好讀了凱文·凱利的《失控》,彷彿打開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門;又學習了一下區塊鏈的原理,覺得中本聰太牛逼了,就感覺被這兩位大神奪走了童貞。所以自然對比特幣充滿了肯定,覺得這是人類金融史上新的一頁。

雖然理想很豐滿,但是現實很骨感,我面臨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沒錢。當時我還是學生,拿家裡的生活費,香港房租物價又出奇的高,過得相當緊巴巴的。投資這種事自然就暫時擱置下來了。不過那年上半學期過完,剛好有一個申請半程獎學金的的機會(都是香港各種有錢企業贊助的),於是我申請了一下還真申到了一個一等獎學金(上面還有個特等的),好像是5500港幣,對於那個時候的我就是一筆巨款。

我是聖誕假期之前申請的,來年拿到了錢,用這筆錢買了根鋼筆犒勞了一下自己,剩下的錢買了整整兩個比特幣——我記得當時價格好像是不到兩千港幣,時間有點久遠了,肯定有出入。所以本文肯定不是標題黨啊,當時那筆錢對於我來說就是超級重倉啊就是有梭哈的性質啊。

肯定就有人開始算我賺了多少錢了——買的時候三四百美元,最高漲到了六萬多美元,那這一下就是幾十萬……這是陷入了思維定式的誤區。我不到兩千RMB買的,當漲到四千的時候,我就全部清倉了……不要笑,這特么就是《夏洛特煩惱》里的情節,人人都笑大傻春,人人都是大傻春……

但是投資又不是開上帝視角,你倒著活誰都能活明白。當時比特幣翻一倍對我來說就是超級無敵從未遇到過的收益了,一個剛畢業工作的年輕人很難把持得住吧?誰知道他後來又漲了那麼多翻了幾十倍呢。

沒有錯,這就很真實,總有富佬聽我講完這個故事之後跟我說你要拿得住才行,廢話我也知道,但是你富佬拿去投資的錢僅僅是你零花錢的N分之一,可能一輩子也用不到這筆錢,你可不拿得住么;對於我來說投資收益是可以大大改善生活質量的一筆巨款,肯定心態不一樣啊,肯定患得患失,拿得住就見鬼了。說白了經濟基礎不同,別整這些投資技巧沒用的。

當然,必須嚴謹的說,我跟大傻春還是不一樣的——畢竟那是喜劇電影的效果。我是賣了之後還是持續關注比特幣市場的,後來覺得還有投資價值又買回來了,這又不是一錘子買賣。我後來賣了買、買了賣,也成為了一個令人討厭的投機者,終於有一天我醒悟了。

那個時候炒比特幣正是好行情,也確實賺了不少錢——這沒啥不好承認的。但是呢,比特幣24h可交易,也沒用漲停跌停這種東西,每天價格起起伏伏跟坐過山車一樣,你無時無刻不得盯著盤,心情跟著價格起起落落,忍不住了就想微操。

後來這樣的日子過了一段時間就覺得挺沒意思的,生活就被比特幣綁架了,人生的意義就是那點漲跌。當時正好研究了「異化」理論,深受啟發,比特幣的漲跌「規定」了我的意義,讓人變成了「非人」,我不是我為自己而活了,我是為比特幣而活了。

人應該是物的主人,人不能是物的僕人。想明白這一點我就清倉了所有的比特幣,就保留了一個留作紀念,現在比特幣別管怎麼瘋長怎麼暴跌我的內心都絲毫激不起一絲波瀾。這一個幣當我決定不拿去市場流動時,它就喪失了外界定價的意義,僅僅是一件「物」而已。我想好了,將來有了孩子,就把保存比特幣錢包的u盤做成一個吊墜掛他脖子上,這是上一輩送的時代性禮物,作為人類生產力發展以及各種奇妙 社會 現象的一個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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