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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委託理財

發布時間:2024-03-20 12:28:32

『壹』 牛比特安全措施怎麼樣

牛比特作為一個交易平台,還算可以,乏善可陳,但毫無疑問是安全的

具體安全措施:

  1. 交易時間:7*24小時全年無休市。

2. 開戶:開戶流程簡單,只需注冊牛比特網完成實名認證即可充值人民幣,最少充值100元即可開始交易。

3. 交易手續費:買賣各0.2%。

4. T+0交易機制:股票是T+1交易,即當天買入股票,下一個交易日才可賣出。而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是T+0交易,當天買入當天即可賣出。且沒有交易次數限制。

5. 無漲跌幅限制:股票有漲跌停限制,而比特幣等數字資產交易無漲跌幅限制,例如:5月28日比特幣單日漲幅超20%。

6. 交易單位:最小可買/賣0.001個btc(約17元),沒有股票最少買一手(100股)的買/賣限制。

7. 提現提幣無時間限制:隨時提幣提現,資金流動性高。

8. 成交的基本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較高的買入價格優於較低的買入價格成交,較低的賣出價格優於較高的賣出價格成交,當委託價格一樣時,掛單時間較早的委託單優於掛單時間較晚的委託單成交。

『貳』 2021年比特兒網會關閉嗎

在國外的話,這個網站在某些國家是合法的。,最主要要看單底合不合法,但是短時間內是不會消失的

『叄』 散戶怎麼打新股

兩個交易所公布的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購當日,投資者要根據發行人發行公告規定的發行價格和有效申購數量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託。如投資者繳納的申購款不足,證券交易網點不得接受相關申購委託。

假設張三賬戶上有50萬元現金,他想參與名為「××××」的新股的申購。申購程序如下:

1、申購

XX股票將於6月1日在上證所發行,發行價為5元/股。張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 :30~11:30或下午1時~3時,通過委託系統用這50萬元最多申購10萬股XX股票。參與 申購的資金將被凍結。

2、配號

申購日後的第二天(T+1日),上證所將根據有效申購總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上網發行量,不需進行搖號抽簽,所有配號都 是中簽號碼,投資者按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2)如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 ,每一中簽號碼認購一個申購單位新股。申購數量往往都會超過發行量。

3、中簽

申購日後的第三天(T+2日),將公布中簽率,並根據總配號,由主承銷商主持搖 號抽簽,確認搖號中簽結果,並於搖號抽簽後的第一個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體上 公布中簽結果。每一個中簽號可以認購1000股新股。

4、資金解凍

申購日後的第四天(T+3日),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進行解凍。張三如果中了 1000股,那麼,將有49.5萬元的資金回到賬戶中,若未能中簽,則50萬元資金將全部回籠。投資者還應注意到,發行人可以根據申購情況進行網上發行數量與網下發行數量的回撥,最終確定對機構投資者和對公眾投資者的股票分配量

(3)BTC委託理財擴展閱讀:

技巧

第一,要學會"追冷門"。當呈現多隻新股同時刊行時,可以優先考慮較為冷門的新股。此外,可避開先發股,集中資金打後發股。好比在3天內有3隻新股刊行,投資者可選擇申購時候相對較晚的品種,因為大部分人把錢用在申購第一和第二天刊行的新股,等到第三天,大部分資金已經用完,此時申購第三天刊行的新股,中簽率就會高一些。

第二,集中資金打大盤股。假如多隻新股同時刊行,就選准一隻全倉出擊,以增加中簽率。資金較少的散戶應斗膽介入超級大盤股的新股申購,因為大盤新股的中簽率一般要高於小盤股。

第三,選擇時候下單。一般而言,剛開盤或快收盤時下單申購的中簽率相對較低,而在上午10點半至11點15分和下午1點半至2點之間下單的中簽率相對高一些。

最後,藉助基金和銀行打新股理財打新股。現在有不少基金,銀行理財富品等都直接掛鉤打新股,收益率在10%左右。

『肆』 有人說比特幣大漲是為了割「韭菜」,你怎麼看

據加密貨幣合約交易數據APP幣COIN統計,截至北京時間9點55分,此前一小時,全網爆倉722萬美元,約5145萬人民幣。過去24小時爆倉3.88億美元,約27.6億人民幣。過去24小時,共有19685人成為爆倉受害者。最大單筆爆倉單發生在Bitmex-XBT,價值1000萬美元。

為什麼現在數字貨幣爆倉的人這么多?

其實大部分原因是很多交易所近幾年都開始陸續推出合約交易。簡單來說就像期貨一樣多空都可以做。這樣再配上十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杠桿,倉位重的話不爆倉才怪。之前大家都是玩的比特幣現貨,就和股票差不多,虧了拿著但不至於爆倉。當然現在玩比特幣數字貨幣的都是非常激進的投資者,玩可以,但別投入太大。小編看身邊很多人在玩,就放1000玩下,主要是想了解下他們都是咋玩的?至於說賺多錢,那我就不想了。

『伍』 比特幣的價值是由什麼決定的

分為價格和價值兩個部分吧。
1:價值是基於早期去中心化(實際上還是資本擁有中心化的算力,資本擁有中心化的幣數量,可能這里的去中心化不會很理想)的區塊鏈技術誕生的所謂貨幣。當時人們有一定的預期預想和信仰,去中心化的低信任成本的世界大通,是一個很好的未來暢想,這讓大多數人認可他的價值(當然同時也造成了負面的使用價值,不可被控制和政府監管,提供很多額外便利)
當然數字貨幣的一些屬性是可借鑒的,現在各國也是法定數字貨幣的趨勢,btc可能由於一定的技術原因,個人覺得最終會趨於消失,或者是很難無法達到信仰者世界大通的願景的。如果沒有更好的技術底層更迭,技術的限制也會隨著科學技術的目前發展被逐步淘汰掉。
2:價格當然基本是由於市場交易決定的。BTC被很多資本更多的價值可能是作為金融價值使用。(還有價格的另一個普遍認知是數量有限,且產出越來越慢,隨著使用面增多,稀缺性提高價格,減半的故事也是資本家的良好助力)
因為是小眾,無監管,所以資本的力量影響是對價格很大的。美好的致富效應,可以吸引不斷的人進場,各種資本機構大戶交易所解決了業務產業問題,有了一些額外操作收入,同時誕生行業(例如基礎的金融衍生品及其他更多)。
包括今年的灰度牛,隨著疫情和美國局勢背景下,聯合機構製造新的金融衍生品在二級市場,一個新的循環致富故事誕生了,這個模式目前還比較堅實,價格穩定,且上漲。當然最終的消化者還是普通群眾。
同時BTC的特性也造成了一部人配置的避險資產。
等等原因博弈下產生了BTC的價格。
個人最終的結論(僅供參考):比特幣更多是一種金融價值,使用價值目前還是有限的,未來的難度推進也很高,技術如果不進化,會依舊小眾化的,當然世界政府的博弈也是一定的阻力。
目前的價格有機構的金融游戲基礎,還是有一定的穩定性的,前提是如果沒有新的大量人參與這個游戲,目前的上漲趨勢會減慢,灰度和機構也在擴展其他數字貨幣的玩法(畢竟GBTC對標的BTC數量佔比總BTC的已經比較多了-實物出資加少部分現金出資),但是可能還有上漲,不過什麼時候是頂,就看各種博弈的結果了(我覺得幾個點:1.一級市場的BTC或者其他幣交易頻度和持有量與灰度之間的博弈能有多久,人們的購買和消耗什麼時候對標灰度到一個界限。不可能一直買一直賣,有一個界限什麼時候到 2.灰度和機構自己的BTC對應的GBTC的二級市場消化度,什麼時候會消化不良也是一個博弈……等等)
BTC是有泡沫的,資本的金融游戲都是有很多泡沫的,當然這是很容易致富的機會,泡沫就是致富很快的渠道。
但是風險很高,不適用於大眾。只能說看運勢和契機吧。
BTC隨著每一次金融大趨勢游戲都會有大動作。
投資要謹慎。

『陸』 什麼是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怎麼賺錢

加密貨幣(英文:Cryptocurrency,常常用復數Cryptocurrencies,又譯密碼貨幣,密碼學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貨幣是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的一種 。比特幣在2009年成為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這之後加密貨幣一詞多指此類設計。 自此之後數種類似的加密貨幣被創造,它們通常被稱作altcoins。 加密貨幣基於去中心化的共識機制 ,與依賴中心化監管體系的銀行金融系統相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投資建議。
應答時間:2021-01-0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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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柒』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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